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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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05.71元,并承担该借款本金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37%计算的利息及该借款本金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185%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高邮市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款项汇入本院账户,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收款单位高邮市人民法院,账号95×××64。)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计91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