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达锦江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借款本金1,955,000.00元; 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借款利息(以1,95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9年3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三、安达锦江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负担16,143.00元,原告***负担25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