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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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巩义市启兴碳素制品有限公司、郑州市立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启兴公司余热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二、巩义市启兴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各项损失13898338.91元;

三、驳回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巩义市启兴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041元,由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130974元,巩义市启兴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负担86067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7800元由巩义市启兴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00000元,由巩义市启兴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评估费68000元,由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30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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