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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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49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即“解除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巩义市启兴碳素制品有限公司、郑州市立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启兴公司余热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驳回巩义市启兴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49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49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巩义市启兴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损失28,265,864.85元; 四、驳回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041元,由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130,974元,巩义市启兴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负担86,067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7,800元由巩义市启兴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00,000元,由巩义市启兴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评估费68,000元,由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2,309元,由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12,309元,巩义市启兴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0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