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武汉哲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323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正式在职员工。 被执行人:武汉哲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南2栋1层。 申请执行人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哲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的(2019)辽0323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现已按判决书执行完毕。 无文书 执行员 闫永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姜晓辉 书记员张笑雪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