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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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州市衡邦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河北高维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清源石化有限公司特种油分公司 天津锦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深州市衡邦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6243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计68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