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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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巴彦裕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申请人巴彦裕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人王丽娟所有的商服位于巴彦县巴彦镇吉庆街(产权证号:巴房权证巴彦镇字第××号,档案号3-1-141,面积622.30平方米)担保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抵债、赠与等; 二、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存放在巴彦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账户内的拆迁补偿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满11,680.6元时止,冻结期间不准转账、支取,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37,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