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
邓州市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
邓州市豪门百货有限公司
邓州市新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邓州市豪门百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6月6日按年利率8.7%计算,自2019年6月7日至款付清之日按年率13.05%计算)并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支出的律师费26500元。

二、被告邓州市新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邓州市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60元,由被告邓州市豪门百货有限公司、邓州市新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邓州市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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