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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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汇德炭黑科技有限公司 邹平县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邹平利瑞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开元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开元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贷款本金7200000元及各项利息52200元(计算至2020年2月10日,此后的计算方式为:罚息以7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复利以20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均自2020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开元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律师费3500元; 三、被告山东汇德炭黑科技有限公司、邹平县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邹平利瑞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款项与被告山东开元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份额向被告山东开元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90元,减半收取3129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36295元,由被告山东开元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汇德炭黑科技有限公司、邹平县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邹平利瑞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