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汉市大隆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彭州众鑫冶业有限公司
广汉市新合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麦贝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四川彭州众鑫冶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六十万元;

二、被告人陈世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陈世豪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单位四川彭州众鑫冶业有限公司的罚金已缴纳。)

三、追缴被告单位四川彭州众鑫冶业有限公司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八百七十三万七千九百九十四元六角八分,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2020-04-16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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