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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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良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良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良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66976元、误工费28845元,护理费7211.25元,交通费酌情认定为4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医疗费1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115432.25元,扣除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良支公司已经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良支公司还应赔偿原告105432.25元; 二、原告的剩余损失31650.4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良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限额内赔偿50%、合计15825.22;原告的其余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 三、上述款项限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7元,减半收取147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