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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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梁河县人民法院(2019)云312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云南海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人民币295,416.72元; 三、由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云南海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返工、修复费用人民币79,408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云南海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90元,由上诉人云南海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5,160元,被上诉人***承担人民币3,73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60元,由上诉人云南海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105元,被上诉人***承担人民币855元;二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90元,由上诉人云南海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5,160元,被上诉人***承担人民币3,730元;二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60元,由上诉人云南海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105元,被上诉人***承担人民币8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