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539号光祥物流公司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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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光祥物流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125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 二、济南光祥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峰、赵世兰、房爱芸、房爱旭、王京芳4462.7元; 三、驳回王峰、赵世兰、房爱芸、房爱旭、王京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上诉人济南光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