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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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19日为1076753.14元,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青岛公路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青岛公路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1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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