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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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昕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鹤庆县四通商贸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鹤庆县四通商贸经营部欠款人民币763053元;并支付违约金228915.9元。 二、由被告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鹤庆县四通商贸经营部委托律师的费用37000元。 三、驳回原告鹤庆县四通商贸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30元,减半收取5915元,由被告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