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昕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鹤庆县四通商贸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鹤庆县四通商贸经营部欠款人民币763053元;并支付违约金228915.9元。

二、由被告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鹤庆县四通商贸经营部委托律师的费用37000元。

三、驳回原告鹤庆县四通商贸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30元,减半收取5915元,由被告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2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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