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能烟台发电有限公司 烟台市兴阳实业总公司 烟台海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烟台市兴阳实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经本院偿付给原告烟台海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费人民币22万元。 如果被告烟台市兴阳实业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海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烟台市兴阳实业总公司负担。因原告烟台海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支付给其4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6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