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烟台佳味食品有限公司
蓬莱蓝海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烟台佳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88661.8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2月19日),同时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和复利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二、限被告烟台佳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代理费4000元。

三、被告蓬莱蓝海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烟台佳味食品有限公司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确认原告对被告蓬莱蓝海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鲁(2017)蓬莱市不动产权第0000491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位于蓬莱市经济开发区昆明路507号、建筑面积7765.43平方米的房产及3333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案件受理费94356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9356元,由被告烟台佳味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蓬莱蓝海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烟台佳味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蓬莱蓝海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其993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1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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