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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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 烟台市芝罘水利供销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烟台市芝罘水利供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428148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628148元; 二、确认原告***对被告烟台市车门扬水站提供抵押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南车门居民委员会、面积29717.80平方米、烟芝国用(94)字第08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烟台市芝罘水利供销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共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为156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市芝罘水利供销公司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被告烟台市芝罘水利供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其20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