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999,945.4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授信协议》(编号:820011307401132)及《富滇银行个人贷款借款借据》的约定,以本金人民币7,999,945.4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物【房产证号:瑞房权证瑞丽市房权证瑞丽市字第**;国用(2011)第1643号】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个人类授信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820011307402132)第三条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7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