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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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边陲珠宝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盈江县人民法院(2019)云3123民初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云南边陲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BCFCC-001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盈江县人民法院(2019)云3123民初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由被告云南边陲珠宝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购房款251,254元并支付违约金78,293元(1,500元+18,352元+58,441元),两项合计329,547.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为:由上诉人云南边陲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上诉人***、***、***购房款人民币251,254.00元,并支付被上诉人***、***、***违约金人民币19,852.00元,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9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90.00元,由上诉人云南边陲珠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90.00元,由上诉人云南边陲珠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