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 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百庆、韩立平银行存款1030946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少波银行存款19283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春意银行存款19283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 四、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勇银行存款19283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 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83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 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83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