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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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徐州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救护车费合计49167.2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合计32721.69元,扣除被告***诉前先期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救护车费26859.98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5861.7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负担207元,被告***负担2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担1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