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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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宝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09民初5382号之一 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宝支行,住***。 负责人:张景新,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现住址不详。 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宝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月22日向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宝支行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宝支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宝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79元,由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宝支行负担。 审判长张相琨 人民陪审员徐学斌 人民陪审员孙凤华 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陈晨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