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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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泰运输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左后旗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沈阳市中泰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左后旗支公司赔偿款5208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2元,由沈阳市中泰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