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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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慧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沈阳慧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 二、被告***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慧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人民50000元计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息自2016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8.2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承担,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