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
临西县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临西县展鹏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河北国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临西县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车辆损失、施救费、评估费113,1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计1,281元,由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到本院直接交纳,或汇至户名:临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88×××35;开户行:邢台银行临西支行。未按上述期限交纳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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