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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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俊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意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意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750万元票款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75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4月3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逾期未支付的,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其中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26元,由被告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意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