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力迅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明大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四川明大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力迅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533095元及资金利息、复利、罚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53309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按年利率11%计算至借款偿清时止,已支付的200000元利息从应付资金利息中扣减;复利的计算方式为: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每年实际应付的资金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至借款偿清时止,已支付的200000元利息中所含的复利22000元从应付复利中扣减;罚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7月18日起,按每年实际应支付资金利息的30%支付罚息,至借款偿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71532元,由被告四川明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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