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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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99958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9995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5‰,从2019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22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9元,减半收取114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