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共同偿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16万元、期内利息5469.25元、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3月8日为620.75元,自2020年3月9日起以1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5‰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截至2020年3月8日为6.7元,自2020年3月9日起以5469.2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5‰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2元,减半收取计181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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