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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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共同偿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16万元、期内利息5469.25元、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3月8日为620.75元,自2020年3月9日起以1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5‰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截至2020年3月8日为6.7元,自2020年3月9日起以5469.2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5‰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2元,减半收取计181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