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共同偿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本金1988000元、期内利息13349.56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2月3日起,以本金1988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定价基础利率上浮20%的150%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复利(复利自2020年2月3日起,以本金13349.5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定价基础利率上浮20%的150%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四庭转付; 二、若二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拍卖或变卖被告***抵押的坐落于乐清市的房产(权证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乐政国用2006第1-786号),所得价款由原告在最高额300万元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11元,减半收取1140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