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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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四川优爱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四川优爱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四川中德元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物管费528920元; 三、驳回被告四川中德元实业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383.17元,由原告四川优爱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8837元,原告四川优爱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388元,被告四川中德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4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