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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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2民初4674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继承陈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陈乐欠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借款本金289879.24元、利息、复利及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6月26日的利息9381.46元、复利5751.87元、逾期利息174869.79元,自2019年6月27日起复利以利息9381.46元为基数、逾期利息以本金289879.24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1.7‰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对陈乐欠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330元,减半收取为4165元,由***及***、***在继承陈乐遗产范围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330元,由***、***在继承陈乐遗产范围内负担4165元,由***负担41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