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牡丹新城支行账号为10×××81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1950000元,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账号为32×××16、32×××78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1950000元,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一年。 三、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51×××78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1950000元,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一年。 四、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彭州市支行账号为60×××97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1950000元,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一年。 五、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62×××69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1950000元,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一年。 六、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18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1950000元,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一年。 七、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愿以价值在1950000元限额内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申请人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