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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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7356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830元,原告负担191元,由被告人保扬州分公司负担1639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人保扬州分公司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