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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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仪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324执1489号之一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政支行,住***。 负责人:曹雪莲,支行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10月23日,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6年8月15日,汉族,住***。 被执行人:四川经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苟蓉,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24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3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三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正组织资金归还贷款本息,申请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终结本院(2018)川1324执14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苟 杰 审判员 张晓波 审判员 易 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薇杭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