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华兴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初2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变更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初2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内乡菊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898209元。其中22268209元的利息,自2017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该款付清;其中163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该款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545元,一审反诉费88809元,共计325354元,由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845元,由内乡菊潭医院负担2875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5916.0元,由内乡菊潭医院负担214405元,由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