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肥乡区顺安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07民初156号 原告:***,男,32岁,住***。 被告:邯郸市肥乡区顺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超,总经理职务。 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收到诉状后,要求原告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但原告未交纳。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郝社民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亚雷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