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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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邯郸市肥乡区名威运输有限公司986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7元,减半收取1133.5元,由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