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 廊坊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廊坊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取得涉案房屋所在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廊坊市固安县和美·紫晶花园第12幢3单元25层2501号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 二、被告廊坊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73.6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元,由原告***负担1319元,被告廊坊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7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