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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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巨野宏鑫源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206民初5665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是否缺席:是 原告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娟,无锡市梁溪区创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年,无锡市梁溪区创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巨野宏鑫源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90373572D,住***。 法定代表人:刘莲香。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961743392,住***。 负责人:郝春峰。 诉讼 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49472元(伤残赔偿金94400元、医疗费41928.22元、误工费21830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623.4元,合计193681.62元,因原告在本案中负事故主要责任,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承担40%的责任,共计149472元;2.本案鉴定费用306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答辩 意见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巨野宏鑫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野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菏泽支公司)未作答辩。 查明 事实 2018年1月25日02时15分,***驾驶号牌苏GXX电动自行车,沿惠山区石澄路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至新街家园段时,碰撞同向前方***停放在机动车道内的车牌号为鲁B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苏J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造成***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认定:***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车牌号为鲁BXX重型半挂牵引车系登记在巨野公司名下。该车辆实际系*** 购买,挂靠在巨野公司名下。该车辆在阳光保险菏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金额为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蒋孔权于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2月 查明 事实 9日期间在解放军第101医院治疗,于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3月19日期间在无锡市太湖医院治疗。本院委托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鉴定,2019年6月11日,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左上肢伤残等级十级,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垫付鉴定费3060元。另查明,***向***垫付3000元。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46352.65元。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垫付费用3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4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3684元,由***负担77元,阳光保险菏泽支公司负担36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臻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司林林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