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庆市勘测设计院 大庆市天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停止对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化建街2号6门商服的执行,本院(2017)黑0604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20元,由被告大庆市天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勘测设计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