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庆市昌盛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将第三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未结工程款3775678.9元予以冻结,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 二、将案外人大庆市让胡路区新东湖商贸城租赁的被申请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街83号东湖3号商服楼的未付租金348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 三、将案外人大庆市昌盛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租赁的被申请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公建住宅商服楼工程商场未付租金16745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 四、将案外人王诗慧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厦小区三期E-7-商服1的房屋产权手续(产权证号: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号)予以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 五、将案外人王诗慧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厦小区A-7号商服楼商服01的房屋产权手续(产权证号: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号)予以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申请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