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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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宿迁正午实业有限公司 泗洪县鑫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迁正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借款本金2070万元及利息(以18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自2019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9日,即利息50895元;以27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自2019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即利息12723.75元;以27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自2019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罚息(以18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自2019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50895元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自2019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723.75元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自2019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总和,以不超过按年利率24%所计算的数额为限; 二、被告宿迁正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因聘请律师参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三、被告***、***对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正午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300元,由被告宿迁正午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5300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