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周口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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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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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0285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1629.3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6元,减半收取2088元,由原告承***承担318元,被告***、周口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承担1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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