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永城市经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宿州市旭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8204.88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649.8元,合计138854.68元(汇入***账户,账号:62×××30,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淮北市段园支行);

二、被告***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800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被告宿州市旭瑞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元,减半收取544.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负担300元,被告***负担200元,原告***负担4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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