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凯林顿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日科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连鑫光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兴连鑫光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凯林顿科技有限公司价款1250527.74元;

二、被告深圳市兴连鑫光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凯林顿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1250527.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省凯林顿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深圳市兴连鑫光源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65316元,由原告深圳市日科实业有限公司承担38290元,由被告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7026元;反诉费用6875元,由原告深圳市日科实业有限公司承担4146元,由被告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7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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