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皖煤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宿州市庆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州市庆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安徽皖煤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1847995.17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宿州市庆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安徽皖煤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500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安徽皖煤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25元,由被告宿州市庆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6份,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9625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为:12×××75-608。汇款时注明原审案号,写明×××上诉费(通过银行转账的上诉费务必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编码05301-053101),并在汇款后七日内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