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国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国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报酬8650元; 二、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反诉原告中山国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损失5205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中山国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国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中山国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元,反诉被告***负担69元(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反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