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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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西昌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昌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电费92486.74元; 二、被告西昌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321.28元; 三、被告***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范围内向原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6.00元,由原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18.00元,由被告西昌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218.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径直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